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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一
阿克法 2020-07-01 新闻中心 2020年不同地区绿建新国标与地方标准执行情况

 

自2019年8月1日新国标的执行开始,全国不同地区既有建筑、新建建筑的绿建标准执行陆续进行了更替,现将一些区域的绿建更替要求与时间节点统计如下:
 
上海
注:地方标准即将实施
2020年5月1日(含)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2020年10月1日(含)后取得审图合格证书/审查意见书的项目,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时均应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08-2090-2020)进行评价。
2020年12月31日后,相关评价机构仅受理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08-2090-2020)申请的本市绿色建筑评价项目(竣工验收五年内申报运行阶段评价标识的项目除外)。
▪ 详见: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材【2020】181号
 
江苏
2019年8月1日前已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且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要求的工程项目,可继续按照旧国标进行绿色建筑评价。
2019年8月1日之后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工程项目,可按照新国标等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评价。
▪ 详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贯彻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的通知》 苏建科【2019】374号
 
北京
注:地方标准即将修定7月2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京津冀区域协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工作研讨会。会议明确了由京津冀三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新版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共同组织开展京津冀协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制工作,形成京津冀三地统一的绿色建筑评价要求。
 
广东
注:地方标准即将修定2019年8月1日—12月31日,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执行国家新旧标准的衔接过渡期。2019年7月31日前(含)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绿色建筑项目,可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继续按旧国标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2020年1月1日起,广东省不再受理按旧国标申请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为与新国标相适应,省住建厅将加快启动现行省标的修订工作,在现行省标修订版生效之前,现行省标仍然有效适用。
▪ 详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2017)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
2019年8月1日后取得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或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拟申报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应当按照“新国标”进行申报,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新国标”要求受理。
▪ 详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关于贯彻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
2019年7月31日(含)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继续按照现行山东省省标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2019年8月1日(含)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按新国标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目前山东省不再受理旧国标的设计标识评审。

详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9】5号
 
山西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执行新国标与现行省标的过渡期为2019年8月1日-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均执行新国标。2019年7月31日前(含)完成设计的(以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签订时间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取得时间为准),可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继续按照现行省标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2019年8月1日后(含)取得规划许可证并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的通知>的通知》(晋建科字〔2014〕270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晋建科字〔2014〕67号)等相关文件中及各市要求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新国标设计并达到基本级及以上。
 
▪ 详见: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建科函【2019】778号
 

一些地区,比如浙江、四川等暂无明确的关于新国标的执行的通知。
 
 

 

 

来源:绿色建筑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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